在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 軍政廳
法令 第三十三號
朝鮮內所在 日本人 財産權 取得에 關한 件
第一條 法令 第三十一號는 官報에 公布치 않음、玆에 全然 發令하지 않은 거와 如히 無効로 함
第二條 一九四五年 八月 九日 以後 日本政府、其의 機關 또는 其國民、會社、團體、組合、其政府의 其他機關 或은 其政府가 組織 또는 取締한 團體가 直接 間接으로 或은 全部 又는 一部를 所有 또는 管理하는 金、銀、白金、通貨、證券、銀行勘定、債券、有價證券 또는 本軍政廳의 管轄內에 存在하는 其他 全種類의 財産 及 其收入에 對한 所有權은 一九四五年 九月 二十五日附로 朝鮮軍政廳이 取得하고 朝鮮軍政廳이 其財産典簿를 所有함
누구을 不問하고 軍政廳 許可없이 其財産에 侵入 또는 占有하고 其財産의 移轉 또는 其財産의 價値、效用을 毁損함은 不法으로 함
누구을 不問하고 軍政廳 許可없이 其財産에 侵入 또는 占有하고 其財産의 移轉 또는 其財産의 價値、效用을 毁損함은 不法으로 함
第三條 本令 第二條에 依하야 朝鮮軍政廳이 取得한 財産을 所有、管理 또는 支配하는 保管者、管理者、官吏、銀行、信託會社其他個人、團體 또는 組合은 左記 各項을 遵守할 事
(가)(1) 軍政長官의 指令下에 其財産을 保持하고 其指令이 有할때까지 其財産의 移動 또는 他方法으로 處分치 못함
(2) 其財産을 保存、維持、守護하고 其財産의 價値와 效用을 毁損하는 行爲를 防止할 事
(3) 正確한 記錄과 會計帳簿를 維持할 事
(나) 軍政長官의 指示가 有한 때는 其指示에 따라
(1) 前記 財産에 關하야 要求된 資料와 一九四五年 八月 九日 以後 其財産에 關聯한 全收入 또는 支出을 記述한 報告書를 提出할 事
(2) 其財産의 保管、管理權과 모든 帳簿、記錄、會計書類를 引渡할 事
(3) 財産과 모든 收入 또는 收益金을 決算할 事
第四條 本令의 條規、此令에 依하야 發令한 許可 또는 規定에 違反한 者는 裁判所의 判決에 依하야 處罰함
第五條 本令은 官報에 公布와 同時에 有効함
一九四五年 十二月 六日
在朝鮮美國陸軍 司令官의 指令에 依하야
朝鮮軍政長官
美國陸軍少將 에··아-놀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