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條 僞造印信曆日等
1.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 及 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斬 有能告捕者 官給賞銀五十兩. 僞造關防印記者 杖一百徒三年 告捕者 官給賞銀三十兩. 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各減一等 若造而未成者 各又減一等.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直解]
凡各官司印信及曆書果 鋪馬文字及巡牌茶鹽文引等乙 僞造爲在乙良 斬齊 有能捕捉現告爲在乙 官司以 銀五十兩乙 給賞齊 凡錢物出納爲臥乎 關防印信乙 僞造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告捉者乙良 官給賞銀三十兩齊 爲從及知情用印爲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僞造爲乎矣 未畢成者乙良 各又減一等齊 其次知官司亦 知而不禁行用令是在隱 罪同齊 不知者不坐爲乎事.
大明律卷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