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條 關防內使出入
1.凡內使監官 幷奉御內使但遇出外 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 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 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 其門官與守衛官軍 搜檢沿身 別無夾帶方許放出. 回還一體搜檢 給牌入內 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 但搜出應干雜藥 就令自喫 若不服搜檢者 杖一百充軍 若非奉旨 私將兵器 進入皇城門內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入宮殿門內者 絞. 門官及守衛官 失於搜檢者 與犯人同罪.
〔直解〕
凡內使監官及奉御內官等亦 出外時是去等 各門官亦 須只 右人等矣 身上良中 持音 牌面拘收爲弥 文卷良中 右姓名及去處果 逢受事務等乙 明白書寫爲遣 門官守衛官軍等弋只 右身上乙 搜檢爲乎矣 挾帶物色無去沙 出送齊 回還爲去等 如前身上乙 搜檢 給牌入內令是遣 出外次數乙 每月相考爲齊 搜探現出雜藥乙良 自喫令是乎矣 搜探不得爲只爲 拒逆爲在乙良 杖一百充軍齊 旨是絃 無亦 私丁 兵器 持是弥 金城門內直入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方充軍齊 宮殿門內直入爲在乙良 絞死 門官及侍衛官亦 搜檢不冬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