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條 告狀不受理
1.凡告謀反・逆・叛 官司不卽受理掩捕者 杖一百徒三年. 以致聚衆作亂 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 若告惡逆不受理者 杖一百 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 杖八十. 鬪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 各減犯人罪二等 並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2.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 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 推故不受理者 罪亦如之.
3.若都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 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 及本宗公事未絶者 並聽. 置簿立限 發當該官司追問 取具歸結 緣由句銷. 若有遲錯不卽擧行改正者 與當該官吏同罪. 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 不爲受理 及本宗公事已絶 理斷不當 稱訴冤枉者 各衙門卽便句問. 若推故不受理 及轉委有司 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 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4.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 須要就本衙門歸結 不得轉委. 違者 隨所告事理輕重 以坐其罪.①
① 謂如所告公事 合得杖罪坐以杖罪 合得笞罪坐以笞罪.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 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
〔直解〕
凡謀反逆叛事乙 現告爲去等 官司亦 卽時接狀捕捉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右惡倘亦 成黨作亂城郭乙 陷敗爲弥 人民乙 劫掠令是在乙良 斬齊 不忠不孝等惡逆事乙 現告爲良在等 接狀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殺人强盜事乙 現告爲良在等 接狀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爭鬪毆打・婚姻・田宅等事乙 現告爲良在等 接狀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所犯人矣 罪良中 減二等爲乎矣 杖八十爲限齊 受財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贓物乙 計爲 枉法例以 從重論罪齊. 諍訟事乙 原告人果 被告人果 兩處各在爲去等 原告人亦 被告人矣 所在官司進告對決爲乎矣 官員亦 緣故推弥 接狀推考不冬爲在隱 同罪齊. 都評議使司・司憲府・六曹及各道按廉使各巡行到處良中有臥乎 諍訟等事乙 依例所屬官司良中 先告不冬爲弥 已接狀公事乙 未決折爲去等 並只 文簿良中 頉下施行爲弥 定限爲 次知官司良中 發送 更良 推考爲 決絶爲乎 詞緣報狀捧上 文簿良中 爻周爲乎矣 遲晩爲 卽時推考辨正不冬爲在 官員乙良 次知官吏罪以 同齊 初亦 所屬官司良中 現告爲良在等 接狀推考不冬爲弥 現告公事乙 已決爲良置 誤決爲乎所乙仍于 冤枉訴告爲在乙良 各處官員卽時進來推問爲乎矣 佗緣故推弥 推考不冬爲弥 他官良中 傳傳移送爲弥 原告官司良中 還送推問令是在乙良 准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諍訟推問事及大小公事等乙 須只 本司良中 坐起一定決斷爲乎矣 違禮爲 中間佗人亦中 傳付決斷爲在乙良 訴告事理輕重乙用良 坐罪.
謂聽告公事亦 杖罪是去等 杖罪以 坐罪爲弥 笞罪是去等 笞罪以 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