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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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別籍異財
1.凡祖父母・父母在 而子孫別立戶籍 分異財産者 杖一百.
2.若居父母喪 而兄弟別立戶籍 分異財産者, 杖八十.
①須祖父母・父母親告, 乃坐.
②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 乃坐.

〔直解〕
凡祖父母父母生存爲有去等 子孫等亦 別立家戶 財産分執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矣 父母親告爲去等沙 坐罪齊. 居父母喪爲 兄弟等亦 別立家戶 家産分執者 杖八十爲乎矣 須只 期年喪以上族長亦 親告爲去沙 坐罪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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