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應議者犯罪
1.凡八議犯罪 實封奏聞取旨, 不許擅自句問. 若奉旨推問者, 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 先奏請議, 議定奏聞 取自上裁.① 其犯十惡者 不用此律.
①‘議’者, 謂原其本情 議其犯罪, 於奏本之內 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 應議之人所犯之事, 實封奏聞取旨. 若奉旨推問者 才方推問 取責明白招服 開具應得之罪 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 議定奏聞. 至死者 惟云‘准犯依律合死’ 不敢正言絞斬 取自上裁.
〔直解〕
凡入八議爲在 人亦 犯罪爲在乙良 實封以 申聞爲白 伏候王旨爲白遣 趣便以 進來問當不冬爲旀 奉王旨推問爲在 人乙良 所犯罪狀果 應議之狀乙 開座爲 都當一處良中 議擬爲 議定後良中沙 申聞爲 上決乙 望白齊.
①議者 謂所犯情狀乙 議論爲 奏本內良中 親族果 故舊果 有功果 賢良果 才能果 尊貴果 國賓果 爲等如 八議良中 應當爲在 人矣 所犯之事乙 實封申聞爲 伏候王旨爲白乎矣 奉王旨推問爲在 人乙良 初亦 推問 明白招服捧上爲 所犯之罪乙 開座 都評議使臺省刑曹等官乙 一同議定後良中沙 申聞爲白乎旀 死罪乙良 唯只 照律爲乎矣 當死如 申聞爲白遣 絞罪斬罪乙良 一定正言不冬 伏候上決爲白乎事.
十惡乙 犯爲在隱 不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