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 擅句屬官
1.凡上司催會公事 立案定限 或遣牌 或差人 行移所屬衙門督倂. 如有遲錯 依律論罪. 若擅句屬官 拘喚吏典聽事 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 因而妨廢公務者 笞四十. 若屬官承順逢迎 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 罪亦如之. 其有必合追對刑名 査勘錢糧 監督造作重事 方許句問, 事畢隨卽發落. 無故稽留三日者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直解〕
凡仰官亦 所屬各官良中 公事催促爲乎第亦中 立許文定限日爲 差送發送催促爲乎矣 萬一遲錯爲去等 依律論罪齊 仰官亦 所屬官及書吏令史等乙 進來 公事乙 聽受令是旀 所屬各州縣員乙 諸處差定爲 因此防廢公事爲在乙良 笞四十齊 所屬官置 承順仰官之意爲旀 人吏乙 仰官良中 差送聽命爲在乙良 同罪論齊 此亦中 須只 刑獄及錢糧打算親臨 監督造作事 有去等沙 進來親問爲遣 卽時還送爲乎矣 無緣故留滯爲在乙良 三日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決罪爲遣 笞五十爲限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