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常赦所不原
1.凡犯十惡, 殺人, 盜係官財物 及强盜・竊盜, 放火・發塚, 受枉法・不枉法贓, 詐僞・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 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 故出入人罪, 若知情故縱, 聽行藏匿・引送, 說事過錢之類 一應眞犯 雖會赦並不原宥.① 其過誤犯罪,② 及因人連累致罪,③ 若官吏有犯公罪④ 並從赦原.⑤ 其赦書 臨時定罪名特免⑥ 及減降從輕者⑦ 不在此限.⑧
①謂故意犯事得罪者 雖會赦 皆不免罪.
②謂過失殺傷人・失火 及誤毁遺失官物之類.
③謂因別人犯罪 連累以得罪者. 如人犯罪 失覺察・關防・鈐束 及干連・聽使之類.
④謂官吏人等 因公事得罪, 及失出入人罪, 若文書遲錯之類.
⑤謂會赦 皆得免罪.
⑥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 臨時定立罪名 寬宥者 特從赦原.
⑦謂降死從流, 流從徒, 徒從杖之類.
⑧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直解〕
凡十惡殺人果 官物乙 偸取爲旀 强盜爲旀 竊盜爲旀 放火爲旀 發塚爲旀 枉法及不枉法良中 贓物乙 受贈爲旀 虛事造飾爲旀 犯奸爲旀 良人乙 謀略以 敎誘爲旀 良人乙 謀略以 敎誘放賣爲旀 和誘人口爲旀 奸惡乙 結黨爲旀 讒言以 死地良中 陷害爲只爲 非法殺人爲旀 故只 人罪乙 輕重爲旀 知情爲 故只 放送爲旀 許令隱藏爲旀 引接指送爲旀 罪人乙 向入 官員處所 請贈物傳上爲旀 爲等如 眞亦 犯罪爲在乙良 逢音 宥旨在白敎是良置 並只 不赦
①故犯得罪爲在乙良 逢音 赦是良置 免罪不得爲乎事
②知不得爲 誤殺傷人爲旀 失火爲旀 官物乙 誤錯亦 損毁閪失爲乎事
③他人矣 犯罪乙因于 干連得罪爲乎 緣故段 犯罪人乙 遲晩覺察爲 禁約不冬爲旀 干連爲去乃 聽從使令爲去乃事
④官吏亦 因公事 得罪爲旀 及知不得 出入人罪爲旀 文書遲錯爲乎事
⑤逢音 赦是去等 並只 放赦爲乎事
⑥宥旨內良中 常赦所不原是如 稱下不冬敎是遣 所犯罪名乙 臨時酌量寬赦敎 罪人乙良 特別放赦爲乎事
⑦死罪乙 流罪良中 降等爲旀 流罪乙 徒罪良中 降等爲旀 徒罪乙 杖罪良中 降等爲在乙良 免降爲乎事
⑧已上罪狀段 並只 常赦不赦例良中 不在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