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條 出納官物有違
1. 凡倉庫出納官物 當出陳物而出新物 應受上物而受下物之類, 及有司和雇和買 不卽給價 若給價有增減不實者 計所虧欠及多餘之價 坐贓論.
2. 若應給俸祿 未及期而預給者 罪亦如之.
3. 其監臨官吏 知而不擧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倉庫員亦 官物乙 出入爲乎矣 陳物乙 出給合當爲去乙 新物乙 出給爲旀 上物乙 捧上合當爲去乙 下品物乙 捧上爲齊 所任員亦 傭人乙 和雇爲旀 物色乙 和買爲乎矣 卽時價本許給不冬爲齊 價本乙 許給爲良置 加減爲在乙良 加減數乙用良 坐贓罪論齊 依例俸祿乙 次第未到爲去乙 預給爲在乙良 罪同齊 監臨官吏亦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罪同齊 不知者勿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