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親屬相爲容隱
1.凡同居① 若大功以上親② 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 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爲容隱, 奴婢・雇工人 爲家長隱者 皆勿論.
2.若漏泄其事 及通報消息 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 亦不坐.③
3.其小功以下 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 減凡人三等, 無服之親 減一等.④
4.若犯謀叛以上者 不用此律.⑤
①‘同居’ 謂同財共居親屬, 不限籍之同異. 雖無服者亦是.
②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
③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 官司追捕 因而漏泄其事 及暗地通報消息 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 故亦不坐.
④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⑤謂雖有服親屬 犯謀反大逆・謀叛 但容隱不首者 依律科罪. 故云‘不用此律’.
〔直解〕
凡同居人果 及各居大功以上親果 及外祖父母果 外孫果 妻之父母果 女壻果 孫子矣 妻果 夫矣 兄弟果 兄弟矣 妻果 有罪爲去等 互相容隱齊 奴婢身役人等亦 家長乙 容隱爲在乙良 並只 勿論罪齊 其矣 犯罪親屬乙 官司亦 推捉爲有去等 其事乙 通消息漏泄爲 得罪親屬乙 隱匿逃避令是在乙良 並只 不坐罪齊 小功以下親乙 互相容隱爲旀 其事乙 漏通爲在乙良 凡人例良中 減三等爲遣 無服制親屬是去等 減一等論爲乎矣 必于 親屬是良置 謀叛以上罪去等 不用此律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