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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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條 從駕稽違
1.凡應從車駕之人 違期不到, 及從而先回還者, 一日笞四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2.若從車駕行而逃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百戶以上 絞.
3.親管頭目故縱者, 各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直解〕
凡依例隨駕人員亦 違期不到爲弥 及隨駕爲 先亦 回還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四十 每三日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隨駕行次良中 逃亡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遠處充軍爲乎矣 百戶以上乙良 絞死齊 管領頭目亦 故放爲在乙良 罪同齊 知不得 遲晩覺察爲在乙良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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