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條 詐稱內使等官
1. 凡詐稱內使 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 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 在外體察事務 欺誑官府 扇惑人民者 斬 知情隨行者 減一等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2. 若詐稱使臣乘驛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從者 減一等 驛官知而應付者 與同罪 不知情 失盤詰者 笞五十 其有符驗而應付者 不坐.
〔直解〕
凡詐稱內使及都評議使司臺省六曹按廉使等官是如爲 出外事務乙 體察爲臥乎所乙用良 欺冒官司 惑亂人民爲在乙良 斬齊 知情隨行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次知官司亦 知非聽行爲在乙良 罪同齊 不知者不坐罪齊 詐稱奉使爲 鋪馬騎持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爲從者乙良 減一等齊 驛官亦 知非給馬爲在乙良 罪同齊 知不得 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笞五十齊 依例有鋪馬文字爲在乙 給馬爲在乙良 不坐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