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條 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1.凡寺觀庵院 除見在處所外 不許私自創建增置 違者 杖一百 還俗 僧道發邊遠充軍 尼僧女冠入官爲奴.
2.若僧道不給度牒 私自簪剃者 杖八十 若由家長 家長當罪 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 與同罪 並還俗.
〔直解〕
凡寺觀庵院乙良 裨補寺社外良中 私亦 違令增置爲在乙良 杖一百還俗爲乎矣 僧道乙良 遠處充軍遣 尼僧女冠乙良 入官爲賤齊. 僧道亦 度牒 無亦 着簪剃髮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家長弋只 指揮爲去等 家長弋只 當罪齊. 其寺社住持果 師僧弋只 私與度牒者 與同罪 並只 還俗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