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條 信牌
1.凡府州縣置立信牌 量地遠近 定立程限 隨事銷繳. 違者 一日 笞一十 每一日 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
2.若府州縣官 遇有催辦事務 不行依律發遣信牌 輒下所屬守倂者 杖一百.① 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箚之類 不在此限.
①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 州官不許入縣衙 縣官不許下鄕村.
〔直解〕
凡州府郡縣良中 信牌乙 造作在置爲有如可 公事催促時是去等 地里遠近乙用良 定體給送 事畢爲乎追于 前件信牌乙 還納爻周爲乎矣 違限者一日笞一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齊. 各村大小官員亦 公事催辦次 右如 信牌發送不冬遣 所屬官良中 身乎 下去留連者杖一百爲乎矣 橋梁點檢水岸修理監役 各驛院館審檢 損分審檢 檢屍捕盜財物收沒如爲在 因公下歸者 不在此限.
大明律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