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三 吏律 公式
第63條 講讀律令
1.凡國家律令 參酌事情輕重 定立罪名 頒行天下 永爲遵守, 百司官吏 務要熟讀 講明律意 剖決事務. 每遇年終 在內從察院 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 官按治去處考校. 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 初犯罰俸錢一月, 再犯笞四十附過, 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敍用.
2.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 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 若犯過失 及因人連累致罪 不問輕重 並免一次. 其事干謀反逆叛者 不用此律.
3. 若官吏人等 挾詐欺公 妄生異議 擅爲更改 變亂成法者 斬.
〔直解〕
凡國家律令叱段 參酌事情輕重爲良 定立罪名頒行天下 永爲遵守爲良爲敎事是去有良厼 百司員吏等亦 須只 熟讀爲 律意乙 精通 事務乙 辨決爲乎矣 年終是去等 京中乙良 司憲府 外方乙良 按廉使弋只 各村良中 監行糾察爲乎矣 不能解明爲旀 不通律意爲在乙良 初犯是去等 一朔祿俸乙 還生徵爲遣 再犯是去等 笞四十過名施行爲齊 三犯是去等 本司良中 降等敍用齊 百工諸色各人等乙良置 有能熟讀通達律意爲在 人等弋只 干犯過失爲旀 他矣 所犯乙 干連致罪爲在乙良 不問輕重爲 初犯乙良 釋免爲乎矣 其謀反逆叛良中 干連事乙良 不用此律 ○官吏人等亦 挾詐 冒弄官司 法外議論乙用良 趣便以 更改爲 法律乙 變亂爲在乙良 處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