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7條 詐病死傷避事
1. 凡官吏人等 詐稱疾病 臨事避難者 笞四十 事重者 杖八十.
2. 若犯罪待對 故自傷殘者 杖一百 詐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所避事重者 各從重論. 若無避故 自傷殘者 杖八十. 其受雇倩 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 因而致死者 減鬪殺罪一等.
3. 若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官吏人等亦 詐稱疾病 臨事避難爲在乙良 笞四十遣 重事是去等 杖八十齊. 犯人罪對論次 故只 自身傷殘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詐稱身故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回避事重爲去等 從重論齊. 回避緣故無亦 故只 自身傷殘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他矣 錢物捧上爲 其人乙 傷殘爲在乙良 犯人以 同罪齊 因此致死令是在乙良 鬪殺罪良中 減一等齊 次知官司亦 知而聽行爲在乙良 同罪遣 不知者 不坐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