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條 採生折割人
1.凡採生折割人者 陵遲處死 財産斷付死者之家, 妻子及同居家口 雖不知情 並流二千里安置, 爲從者 斬. 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亦斬, 妻子 流二千里, 爲從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里長知而不擧者 杖一百, 不知者 不坐. 告獲者 官給賞銀二十兩.
〔直解〕
凡他人矣 生氣乙 採取爲乎爲 人體乙 割截爲在乙良 車裂處死遣 家産乙良 收沒爲 給付死者之家爲旀 妻子及同居人口等乙良 必于 知情不冬爲良置 並只 遠流齊 爲從者乙良 斬齊 已行爲遣 傷人不冬爲在乙良置 斬齊 妻子乙良 遠流齊 爲從者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里長亦 知而不告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不知者乙良 不坐齊 現捉進告爲在乙良 銀二十兩乙 給賞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