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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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條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1. 凡奉制命出使 而官吏毆之 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折傷者 絞.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 各減三等 毆佐貳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貳’→‘二’.닫기
官首領官 又各遞減一等 減罪輕者 加凡鬪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2.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 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毆傷五品以上官者 減二等. 若減罪輕 及毆傷九品以上官者 各加凡鬪傷二等.
3. 其公使人在外 毆打有司官者 罪亦如之, 從所屬上司拘問.

〔直解〕
凡奉王命出使員乙 官吏亦 犯打爲旀 及所掌內人民亦 仰屬牧使知郡縣令監務乙 犯打爲旀 軍士亦 仰管兵馬使知兵馬使千戶百戶乙 犯打爲旀 吏卒亦 仰屬五品以上長官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有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折傷爲在乙良 絞死齊 又六品以下長官乙 犯打爲在乙良 各減三等齊 之次爲在 官員果 郞廳果乙 犯打爲在乙良 各遞減一等齊 輕爲在乙良 凡鬪例良中 加一等爲乎矣 篤疾成病爲在乙良 絞死齊 致死爲在乙良 斬 雜職官及軍民吏卒等亦 仰屬不喩是良置 他官三品以上乙 犯打爲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有傷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折傷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五品以上官乙 犯打有傷者乙良 減二等齊 減至輕及九品以上官乙 犯打有傷爲在乙良 各加凡鬪傷二等齊 及公差員亦 出外爲 所任官員乙 犯打爲在乙良 罪同爲在等以 所在長官是 推問爲乎事.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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