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條 出妻
1.凡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 杖八十. 雖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減二等, 追還完聚.
2.若犯義絶, 應離而不離者, 亦杖八十. 若夫妻不相和諧, 而兩願離者, 不坐.
3.若妻背夫在逃者, 杖一百, 從夫嫁賣, 因而改嫁者, 絞. 其因夫逃亡, 三年之內, 不告官司而逃去者, 杖八十, 擅改嫁者, 杖一百. 妾 各減二等.
4.若婢背家長在逃者, 杖八十,① 因而改嫁者, 杖一百, 給還家長.
5.窩主及知情娶者, 各與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 不知者, 俱不坐.
6.若有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 罪坐主婚, 妻妾止得在逃之罪. 餘親主婚者,② 事由主婚, 主婚爲首, 男女爲從, 事由男女, 男女爲首, 主婚爲從. 至死者, 主婚人, 並減一等.
①奴逃者, 罪亦同.
②‘餘親’ 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
〔直解〕
凡妻亦 可黜可絶之事 無去乙 黜送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必于 七出乙 犯爲去乃 三不去 有去乙 黜送爲在乙良 減二等遣 婦女還本夫齊 ○若義絶可棄妻乙 休棄不冬爲在乙良 亦杖八十爲乎矣 夫妻不和合 兩相願離者 不坐罪齊. 妻亦 夫乙 背叛在逃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還付本夫爲 任意以 放賣爲乎矣 因在逃他人乙 改嫁爲去等 絞死齊. 夫亦 逃亡爲去等 三年之內良中 不告官司爲 逃去爲在乙良 杖八十爲弥 趣便以 佗人交嫁者 杖一百遣 妾是去等 各減二等齊 ○奴婢亦 背主逃亡爲在乙良 杖八十 婢子亦 因此 他人 改嫁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還付本主齊. 次知交嫁主人及知情爲 交嫁爲在隱 罪同齊. 至死罪人是去等 減一等爲乎矣 不知者 並只 不坐罪 ○期喪內族長弋只 次知他人交嫁令是在乙良 主婚爲在乙 坐罪爲乎矣 妻妾乙良 唯只 在逃罪分 論齊. 餘親亦 次知交嫁令是在乙良 主婚人亦 次知交嫁爲在如中 主婚爲首 男女爲從 男女自出意 交嫁爲在如中 男女爲首 主婚爲從是齊. 罪當至死人是去等 主婚人等乙 並只 減一等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