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條 從征違期
1.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 已有起程日期 而稽留不進者 一日 杖七十 每三日 加一等. 若故自傷殘及詐爲疾患之類 以避征役者 各加一等 並罪止杖一百 仍發出征.
2.若軍臨敵境 托故違期 一日不至者 杖一百 三日不至者 斬. 若能立功贖罪者 從總兵官區處.
〔直解〕
凡軍官軍人等亦 赴征時良中 發行日期已定爲有去乙 延留 進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杖七十 每三日 加一等齊 故只 身體手足乙 傷殘爲旀 虛稱疾病 回避征役爲在乙良 各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遣 卽時發行赴征令是齊 軍馬亦 彼境良中 臨戰爲有去乙 雜頉下憑據 定日不及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杖一百 三日是去等 斬齊 有能亦 立功爲遣 贖罪爲在 人乙良 節制使弋只 處分決斷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