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犯罪得累減
1.凡一人犯罪應減者, 若爲從減・①自首減②・故失減③・公罪遞減之類④ 並得累減.⑤
①謂共犯罪 以造意者爲首 隨從者減一等.
②謂犯法 知人欲告 而自首者 聽減二等.
③謂吏典 故出人罪 放而還獲 止減一等, 首領官不知情 以失論, 失出減五等, 比吏典又減一等, 通減七等.
④謂同僚犯公罪, 失於入者 吏典減三等 若未決放 又減一等 通減四等, 首領官減五等, 佐貳官減六等, 長官減七等之類.
⑤如此之類 俱得累減科罪.
〔直解〕
凡一人亦 犯罪爲有去乙 理合減等爲乎 事段 爲從者是去等 減爲乎事.
①共犯罪爲乎矣 初亦 出意者爲頭爲遣 隨從者乙良 減一等
②犯法人亦 他人亦 現告爲去 知想只遣 先告爲在乙良 聽減一等
③令史色員亦 犯罪人矣 罪狀乙 故只 輕論放送爲有如可 還執爲在乙良 減一等齊 郞廳官亦 知情不冬爲在乙良 過失以 論遣 罪狀輕重乙 詳審不冬 輕罪以 放出爲只爲使內在乙良 減五等齊 令史色員例良中 又減一等 通計七等乙 減爲乎事
④同僚官亦 公罪乙 犯爲有去乙 所犯詳審不冬 重亦 得罪爲只爲 遲錯亦 使內在乙良 令史色員乙良 減三等遣 未決放爲有去等 又減一等爲 通計減四等齊 房掌乙良 減五等 之次官乙良 減六等 長官乙良 減七等爲乎事
⑤右如 爲在 罪犯乙良 並只 累次以 減等科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