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 磨勘卷宗
1.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 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使照刷駁問遲錯, 經隔一季之後 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 提調官吏 以未足之數 十分爲率 一分 笞五十, 每一分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刑名・造作等事 可完而不完, 應改正而不改正者 笞四十, 每一月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2.若有隱漏 不報磨勘者 一宗 笞四十, 每一宗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事干錢糧者 一宗 杖八十, 每一宗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3.若官吏聞知事發 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 錢糧計所增數 以虛出通關論. 刑名等事 以增減官文書論. 同僚若本管上司 知而不擧 及符同作弊者 同罪, 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 不坐.
〔直解〕
凡已刷券爲乎 各司未畢文卷乙 曾只 司憲監察按廉使弋只 遲錯事乙 備細推考後良中 三朔已過己只 錢糧乙 足數生徵不冬爲在乙良 主掌官吏乙 未生徵之數以 十分爲率 一分是去等 笞五十 每一分加一等 一百杖爲限齊. 刑名事及造作等事 圓備爲音可事乙 圓備不得爲旀 改正爲音可事乙 改正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 每一月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齊. 受財物者乙良 贓物數乙用良 枉法例以 從重論齊.
○其刷券次 文券落報爲在乙良 一道笞四十 每一道加一等 杖八十爲限爲乎矣 錢糧良中 干連事乙良 一道是去等 杖八十 每一道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 其矣 有錯事以 生謀回避者乙良 從重論齊. 官員書吏令史等亦 其矣 所犯事發露爲去 聞知爲遣 遲錯事乙 回避爲要 文案改補爲良在等 錢糧乙良 所增數以 計數爲良 虛尺文成給爲乎 例以 論齊. 刑名事乙良 官文加減例以 論齊. 同官及仰官弋只 知想只遣 不告爲旀 同意作弊者乙良 罪同齊. 知情不冬爲在是果 文案良中 同着署不冬爲在乙良 不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