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8條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1.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 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文書, 故不遣使給驛者 杖一百, 因而失誤軍機者 斬.
2.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飢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 故不遣使給驛者 杖八十, 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 笞四十.
〔直解〕
凡國家以 軍馬抄送事果 報緊急軍事以 鎭邊防禦所了 事果 鎭邊軍官及各州府官員亦 國家良中 時急馳報爲乎 文書乙 故只 給馬差送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因此軍事乙 失誤爲在乙良 斬齊 進呈表箋 賑濟事果 怪事報狀果 軍糧傳請等重事乙 故只 給馬差送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常事良中 不當給爲在 馹馬乙 故只 許給爲在乙良 笞四十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