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 盜賣田宅
1.凡盜賣換易 及冒認若虛錢實契典買 及侵占他人田宅者 田一畝・屋一間以下 笞五十 每田五畝・屋三間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係官者 各加二等.
2.若强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 及金・銀・銅・錫・鐵冶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3.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産 妄作己業 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 與者・受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
4.田産及盜賣過田價 幷遞年所得花利 各還官・給主.
5.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 再犯住支俸給一半 三犯全不支給 四犯與庶人同罪.
〔直解〕
凡田宅乙 盜賣回換爲旀 自己田宅是如 妄稱爲旀 價本 無在 文記乙 如實造作爲 扶上典賣爲旀 他矣 田宅乙 無因侵奪爲在乙良 田一畝屋一間以下 笞五十齊 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 杖八十徒二年爲限爲乎矣 官司田宅是去等 各加二等齊
公私處所屬山枝水梁草枝金銀銅錫鐵冶等庫乙 奪占爲在乙良 杖一百流三千里齊
當時相爭未決田宅及 他矣 田地家産乙 其矣 田産是乎樣以 勢處良中 許上爲在乙良 與者受者 各杖一百徒三年齊 許上爲乎 田産果 盜賣爲乎 田地價本果 每年滋長利分等乙良 納官爲旀 本主還給齊 ○功臣弋只 初犯是去等 免罪爲 過名施行齊 再犯是去等 祿俸乙 一半減給齊 三犯是去等 全不給祿齊 四犯是去等 與庶人罪同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