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 收支留難
1.凡收受支給官物, 其當該官吏, 無故留難刁蹬, 不卽收支者, 一日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2.守門人留難者, 罪亦如之.
3.若領物納物之人, 到有先後, 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 笞四十.
〔直解〕
凡官物乙 捧上爲旀 出給爲乎矣 次知官吏無緣故勒留爲 卽時捧上不冬爲旀 出給不冬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五十 每三日加一等 杖六十徒一年爲限齊 ○門直人亦 延拖留滯爲在乙良 罪同齊 又受物人果 納物人等亦 到有先後爲去乙 主掌員亦 到進先後以 捧上不冬爲旀 出納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