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6條 保辜限期
1. 凡保辜者 責令犯人醫治 辜限內 皆須因傷死者 以鬪毆殺人論①
2. 其在辜限外 及雖在辜限內 傷已平復 官司文案明白 別因他故死者 各從本毆傷法② 若折傷以上 辜內醫治平復者 各減二等③ 辜內雖平復 而成殘廢篤疾 及辜限滿日 不平復者 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他物 毆傷人者 限二十日.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 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 無問手足他物 皆限五十日.
① 謂毆及傷 各依限保辜 然傷人皆須因毆乃是 若打人頭傷 風從頭瘡而入 因風致死之類 以鬪毆殺人科罪
② 謂打人頭傷 不因頭瘡得風 別因他病而死者 是爲‘他故’ 各依本毆傷科罪
③ 墮胎子死者 不減
〔直解〕
凡保辜者犯罪人當爲 藥材以 理病令是乎矣 限內良中 因傷身故爲在乙良 並只 鬪毆殺人例以 論爲乎事.
毆及因毆有傷爲在乙良 辜限定日爲乎矣 須只 毆乙仍于 傷爲在乙沙 論爲遣 因打頭有傷爲去等 傷處風入乙仍于 身故爲在乙良 鬪毆殺人以 論.
辜限外良中沙 身故人及 必于 辜限內身故爲良置 曾只 傷處平復爲乎 官司文字明白捧上 後良中 他病以 身故爲在乙良 本毆傷法以 論.
他人頭乙 打傷後頭瘡乙 因風得病爲乎所不喩 他病乙 因爲 身故爲在亦中 是爲他故是良厼 本毆傷例乙 依准科罪.
折傷以上者 辜限內理病平復爲在乙良 各減二等爲乎矣 落胎子死爲在乙良 不減.
辜限內良中 必于 平復爲良置 殘廢篤疾成病爲旀 辜限滿日爲去乙 平復不冬爲在乙良 各依律全科齊 手足果 及他物以 打傷人爲在乙良 限二十日齊 刀刃及湯火以 傷人爲在乙良 限三十日齊 肢體乙 折跌爲旀 及破骨落胎爲在乙良 不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