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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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條 略人略賣人
1. 凡設方略 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 爲奴婢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妻妾子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傷人者絞 殺人者斬. 被略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
2. 若假以乞養過房爲名 買良家子女轉賣者 罪亦如之.
3.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 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被誘之人 減一等. 未賣者 各減一等. 十歲以下 雖和亦同略誘法.
4.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 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5. 若略賣子孫爲奴婢者 杖八十. 弟妹及姪姪孫外孫 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 杖八十徒二年, 子孫之妾 減二等. 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和賣者 減一等, 未賣者 又減一等. 被賣卑幼不坐 給親完聚.
6. 其賣妻爲婢 及賣大功以下親 爲奴婢者, 各從凡人和略法.
7. 若窩主及買者 知情 並與犯人同罪, 牙保各減一等, 並追價入官. 不知者 俱不坐, 追價還主.

〔直解〕
凡謀略以 良人乙 誘取爲旀 良人乙 弄誘放賣作奴婢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弄誘爲妻妾子孫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因此傷人爲在乙良 絞死齊 殺人爲在乙良 斬 被誘令是在乙良 不坐罪遣 歸還本親齊 若虛事乙用良 請養爲旀 收養爲名爲 良家子女乙 交易爲 他人亦中 傳傳放賣爲在乙良 罪同齊 ○良人乙 兩相同意敎誘放賣 爲奴婢者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妻妾子孫者乙良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被誘令是在乙良 減一等遣 放賣不冬爲有在乙良 各減一等齊 十歲以下亦 必于 兩相同意爲去乃 略誘法以 同論齊 他矣 奴婢乙 謀略以 放賣爲旀 同意敎誘爲在乙良 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齊 子孫乙 謀略以 放賣爲奴婢者乙良 杖八十遣 弟妹果 及姪孫果 外孫果 及吾矣 妾果 及子孫妻乙 謀略以 放賣爲在乙良 杖八十徒二年齊 子孫之妾減二等齊 同姓四寸弟妹果 同姓三寸姪果 姪孫等是去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齊 同意放賣爲在乙良 減一等遣 放賣不冬爲有在乙良 又減一等齊 放賣令是在 卑幼乙良 不坐罪遣 本親環給齊 妻乙 放賣爲婢爲弥 大功以下親族乙 放賣爲奴婢爲在乙良 凡人和略法以 論齊 主人及交易人等亦 知情爲在乙良 並只 犯人罪同齊 證保乙良 各減一等遣 放賣爲乎 人矣 價本乙良 生徵沒官齊 知不得爲在乙良 不坐罪遣 價本生徵給主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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