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條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1.凡各衙門及倉庫 但有附餘錢糧 須要盡實報官 明白正收作數 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 私下 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 瞞官作弊者 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2.若內府承運庫 收受金帛 當日交割未完者 許令附簿寄庫 若有餘剩之物 本庫明白立案正收 開申戶部作數 若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斬 守門官失於盤獲搜檢者 杖一百.
〔直解〕
凡各司及倉庫亦 剩餘錢糧等乙 須只 實數以 仰官良中 報狀爲旀 明白捧上作數爲乎矣 監臨官亦 剩餘錢糧乙用良 私丁 他餘不足數良中 補乏爲遣 冒弄作弊爲在乙良 並只 贓物數以 計數爲 監臨自盜例以 論罪齊 ○ 內府諸倉庫如爲在 各司納金銀布帛錢糧等乙 卽日交相授受爲乎矣 未收乙良 字細重記頉下施行 假捧上爲遣 剩餘物色乙良 正捧上數以 字細立箚 三司良中 申報爲乎矣 其中金帛等物乙 朦朧亦 趣便以 出外爲在乙良 斬齊 門直官吏等亦 搜探現捉不得爲在乙良 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