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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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條 關津留難
1.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 不卽盤驗放行 無故阻當者 一日 笞二十 每一日 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2.若官豪勢要之人 乘船經過關津 不服盤驗者 杖一百.
3.若撐駕渡船梢001
註 001 ‘梢’: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稍’.닫기
水 如遇風浪險惡 不許擺渡 違者 笞四十 若不顧風浪 故行開船 至中流停船 勒要船錢者 杖八十 因而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

〔直解〕
凡關津來往船隻乙 防護人亦 卽時明文推考過送不冬爲遣 無緣故遮當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 笞五十爲限齊 ○官高有勢力人亦 津渡過涉次 防護所以 推考爲去乙 拒逆過行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津渡沙工亦 風浪險惡爲去等 不許過涉爲乎矣 違者笞四十齊 沙工亦 不顧風浪爲遣 故只 行船中流 留滯爲 船錢乙 侵勞捧上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因此殺傷人者 故殺傷人例以 論爲乎事.
註 001
‘梢’: 『大明律直解』(영인본・활자본) ‘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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