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條 關津留難
1.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 不卽盤驗放行 無故阻當者 一日 笞二十 每一日 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2.若官豪勢要之人 乘船經過關津 不服盤驗者 杖一百.
3.若撐駕渡船梢水 如遇風浪險惡 不許擺渡 違者 笞四十 若不顧風浪 故行開船 至中流停船 勒要船錢者 杖八十 因而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
〔直解〕
凡關津來往船隻乙 防護人亦 卽時明文推考過送不冬爲遣 無緣故遮當爲在乙良 一日是去等 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 笞五十爲限齊 ○官高有勢力人亦 津渡過涉次 防護所以 推考爲去乙 拒逆過行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津渡沙工亦 風浪險惡爲去等 不許過涉爲乎矣 違者笞四十齊 沙工亦 不顧風浪爲遣 故只 行船中流 留滯爲 船錢乙 侵勞捧上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因此殺傷人者 故殺傷人例以 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