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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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第二 吏律 職制
第48條 選用軍職
1.凡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鎭撫有闕, 一具闕本實封 御前開拆, 一行都指揮使司 轉達五軍都督府 奏聞取自上裁選用. 若先行委人權管 希望實授者, 當該官吏 各杖一百 罷職役充軍. 若選用總旗 須於戳過鐵鎗人內委用, 其小旗從便選充, 不拘此律.

〔直解〕
凡防禦處千戶百戶鎭撫等亦 有闕爲去等 一本乙良 實封以 御前開拆爲白齊 一本乙良 都節制使弋只 轉達都評議使申聞上鑑選用敎矣 時或軍官乙 先亦 差定爲 權攝後良中沙 望受實職者有去等 次知員吏等乙 各杖一百遣 停職役充軍爲齊 百戶是如爲在乙 選用爲乎第亦中 用鎗擊刺入格爲在 人乙用良 選用遣 統主如爲在乙良 隨意選擇充立爲遣 不在此律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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