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 官員襲廕
1.凡文武官員 應合襲廕職事 並令嫡長子孫襲廕. 如嫡長子孫有故 嫡次子孫襲廕, 若無嫡次子孫 方許庶長子孫襲廕. 如無庶出子孫 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 若庶出子孫及弟姪 不依次序 攙越襲廕者 杖一百徒三年.
2.其軍官子孫 年幼未能承襲者 申聞朝廷 紀錄姓名, 關請俸給 優贍其家, 俟年一十六歲 方令襲職 管軍辦事. 如委絶嗣 無可承襲者, 亦令本人妻小 依例關請俸給 養贍終身. 若將異姓外人 乞養爲子 瞞昧官府 詐冒承襲者, 乞養子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本家所關俸給 截日住罷. 他人敎令者 並與犯人同罪.
3.若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文武官員亦 父祖職承繼合當爲在乙良 嫡長子孫乙用良 傳襲令是齊 嫡長子孫有緣故爲去等 嫡次子孫乙 傳襲令是齊 嫡次子孫 無去等 妾妻長子孫乙用良 傳襲令是齊 妾妻子孫 無去等 親弟及親姪乙用良 傳繼爲乎矣 妾妻子孫弟姪等亦 亂雜越次傳繼爲在乙良 決杖一百徒三年齊 軍官子孫亦 年少傳襲不得爲在乙良 申聞爲 姓名傳報 口糧乙 題給資生爲如可 年十六是去沙 父祖職乙 傳襲管軍令是矣 子孫亦 實無爲去等 右人矣 妻眷乙 依例口糧題給資生終身令是矣 異姓收養人乙用良 冒受傳襲令是在乙良 收養乙 決杖一百遠方充軍爲遣 其矣 受喫爲臥乎 口糧卽日爻周爲齊 敎誘人乙良置 犯人同罪齊 次知官司亦 知非依行爲在乙良 同罪遣 不知者 不坐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