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 賦役不均
1.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 各驗籍內戶口田糧 定立等第科差. 若放富差貧 那移作弊者 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 自下而上陳告 當該官吏 各杖一百. 若上司不爲受理者 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直解〕
凡各司所在官亦 貢稅軍糧捧上爲旀 多般雜役乙 差定爲乎第亦中 各各戶籍內人口多小及田糧數爻乙用良 等差以 差定齊. ○其中私情以 富者乙良 免放遣 貧者乙沙 差定爲 彼此回換作弊爲去等 被害貧民亦 仰屬長官良中 呈狀爲去等 掌務員吏乙 各杖一百齊. 長官亦 所志捧上 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爲乎矣 受財物爲在乙良 贓物數爻乙用良 枉法罪以 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