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1.凡工匠樂戶 犯流罪者 三流並決杖一百 留住拘役四年. 若欽天監天文生 習業已成 能專其事, 犯流及徒者 各決杖一百 餘罪收贖.①
2.其婦人犯罪 應決杖者, 姦罪去衣受刑, 餘罪單衣決罰, 皆免刺字. 若犯徒流者 決杖一百 餘罪收贖.
①凡謀反逆叛緣坐應流 及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 會赦猶流 及犯竊盜者 不在留住之限. ‘餘罪收贖’ 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 決杖一百 贖銅錢三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者 決杖一百 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 餘條准此.
〔直解〕
凡工匠樂戶 流罪乙 犯爲在乙良 三等流罪乙 並只 決杖一百遣 還留爲 當役四年齊 書雲觀所任人亦 天文習業已成爲旀 能專其事爲在乙良 流罪及徒罪乙 犯爲良置 各杖一百遣 其餘徒流罪乙良 收贖齊.
①婦人犯罪爲 決杖良中 當爲在乙良 犯奸罪是去等 去衣受刑爲旀 他罪乙良 單衣以 決罰爲遣 鈒字安徐齊 徒流罪乙 犯爲在乙良 決杖一百遣 其餘罪乙良 贖徵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