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條 見囚禁不得告擧他事
1.凡被囚禁不得告擧他事 其爲獄官獄卒非理陵虐者聽告 若因囚禁被問 更首別事 有干連之人 亦合准首依法推問科罪.
2.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 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 或己身及同居之內 爲人盜詐侵奪財産及殺傷之類聽告, 餘並不得告 官司受而爲理者 笞五十.
〔直解〕
凡被囚在獄人是如中 他餘事乙 亂雜陳告安徐齊 獄卒亦 非理以 侵勞事乙 所告爲在乙良 許聽推考齊 獄中在囚亦 被問次 更良 他事乙 首告爲 干連人有去等 告者乙良 准首告遣 干連人乙良 依例推問科罪齊. 八十歲已上老人果 十歲以下小童果 篤疾者果 及婦女等乙良 謀反逆叛事及子孫不孝事果 其矣 身及同居人等亦 被盜爲旀 家財乙 被奪爲旀 人命殺害爲乎等事乙 現告爲去等 聽許接狀推考爲遣 其餘事乙良 現告不得爲只爲 禁止爲乎矣 官司亦 接狀推考爲在乙良 笞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