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條 錢法
1.凡錢法 設立寶源等局 鼓鑄洪武通寶銅錢 與大中通寶 及歷代銅錢 相兼行使 折二當三當五當七 依數准算 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 並依時直聽從民便 若阻滯不卽行使者 杖六十
2.其軍民之家除鏡子・軍器 及寺觀庵院鍾磬鐃鈸外 其餘應有廢銅 並聽赴官中賣 每斤給價銅錢一百五十文. 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賣者 各笞四十.
〔直解〕
凡錢法叱段 寶原等庫乙 設立爲 洪武通寶錢果 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等乙用良 和會用使爲乎矣 洪武錢及大中通寶果 歷代銅錢等乙 或二或三或五或十爲等如 倍折爲 民間良中 金銀米麥布帛諸物良中 時價以 計爲 從便用使爲乎矣 留滯卽時用使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軍民各戶良中 鏡及軍器果 寺社庵院內鍾磬鐃鈸外 他餘破壞銅器等乙良 官司良中 進告放賣爲乎矣 價本乙良 一斤良中 銅錢一百五十文乙 計折捧上遣 放賣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