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十九 刑律 人命
第305條 謀殺人
1.凡謀殺人, 造意者 斬, 從而加功者 絞, 不加功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殺訖乃坐.
2.若傷而不死, 造意者 絞, 從而加功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功者 杖一百徒三年.
3.若謀而已行 未曾傷人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各杖一百, 但同謀者皆坐.
4.其造意者 身雖不行 仍爲首論, 從者不行 減行者一等.
5.若因而得財者, 同强盜 不分首從論 皆斬.
〔直解〕
凡謀殺人 初亦 出意起揭爲在乙良 斬齊 隨弥 助力下手爲在乙良 絞齊 不下手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爲乎矣 被害人亦 致死爲去沙 坐罪爲齊. 傷害爲遣 不死爲在乙良 絞死齊 助力下手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遣 不下手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謀殺爲行如可 傷人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徒三年齊 爲從者乙良 杖一百爲乎矣 同謀者乙良 並只 坐罪齊. ○起揭爲在乙良 必于 其矣 身亦 親亦 使內不冬爲在乃 爲首以 論遣 爲從者 親亦 使內不冬爲在乙良 親亦 使內行如 人矣 例良中 減一等齊. ○因此錢物奪取爲良在乙良 强盜例以 首從勿論 皆斬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