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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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條 老幼不拷訊
1. 凡應八議之人 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若廢疾者 並不合拷訊 皆據衆證定罪 違者 以故失入人罪論 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 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 若篤疾 皆不得令其爲證 違者笞五十

〔直解〕
凡八議良中 應當爲在 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果 廢疾爲在乙良 於理良中 打傷推問不合爲去有等以 並只 衆證明白爲去沙 定罪爲乎矣 違者故失入人罪例以 論齊 於律良中 互相隱諱爲良音可 人果 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 及篤疾成病之人乙良 並只 不許爲證爲乎矣 違者乙良 笞五十爲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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