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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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條 錢糧互相覺察
1. 凡倉庫務場 官吏・攢攔・庫子・斗級 皆得互相覺察. 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 已出倉庫 匿而不擧 及故縱者 並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2. 若官吏 虛立文案 那移出納 及虛出通關 其斗級・庫子・攔頭 不知者 不坐.

〔直解〕
凡倉庫官吏及使令庫直斗尺等弋只 時常互相考察爲乎矣 官庫錢糧乙 他人亦 偸用借用爲乎爲 庫外已出爲乎所乙 知想只遣 隱而不告爲弥 故只 推考不冬爲在乙良 犯人罪同齊 考察遲晩爲在乙良 減三等 杖一百爲限齊 官吏亦 重記虛頉下施行爲弥 彼此良中 互相出入爲旀 又虛尺文出給爲去乙 使令斗尺庫直等亦 知不得爲在乙良 不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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