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條 車馬殺傷人
1.凡無故於街市鎭店 馳驟車馬 因而傷人者 減凡鬪傷一等, 至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於鄕村無人曠野地內 馳驟 因而傷人致死者 杖一百, 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 急速而馳驟 殺傷人者, 以過失論.
〔直解〕
凡無緣故亦 街市良中 馳車走馬爲行如可 因此傷人爲在乙良 減凡鬪傷人例一等齊 至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鄕村無人曠野地內良中 走馬爲如可 因此傷人致死爲在乙良 杖一百爲乎矣 並只 埋葬銀一十兩乙 生徵齊 時急公事乙仍于 走馬殺傷人爲在乙良 過失例以 論罪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