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條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1.凡在京守禦官軍 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 絞, 民犯者 杖一百, 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住官軍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民犯者 杖八十.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逃軍買求者 罪同. 守門之人 知情故縱者 與犯人同罪, 失於盤詰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人 又減一等.
2.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 杖八十,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直解〕
凡京中守禦官軍亦 逃軍矣 妻女乙 傳遞以 放送爲在乙良 絞死爲旀 民戈只 犯爲乙良 杖一百齊 各處守禦軍人弋只 逃軍妻女乙 傳遞以 放送爲在乙良 杖一百 遠處充軍齊 民亦 犯者 杖八十齊 ○受財放送爲在乙良 贓數乙 計爲 枉法例以 從重論齊 ○逃軍亦 財物許給出去爲在乙良 罪同齊. 守門之人知情放送爲在隱 犯人同罪齊 不能考察爲在隱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齊 軍人是去等 又減一等齊. 逃軍妻女不喩在乙 出送者 杖八十齊 回避爲要爲在乙良 從重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