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條 娶親屬妻妾
1.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 各杖一百 若娶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 各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以上 各以姦論. 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爲妻妾者 各杖八十.
2.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 各斬 若兄亡收嫂 弟亡收弟婦者 各絞
3.妾 各減二等
4.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 亦各以姦論
5.並離異
〔直解〕
凡同姓是遣 服制 無在 親果 服制 無在 親矣 妻乙 交嫁爲在乙良 各杖一百遣 有緦麻服制爲在 親族妻果 母矣 娚矣 妻果 妹子矣 妻果乙 交嫁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以上親是去等 各以犯奸以 論齊. ○父矣 妾果 祖矣 妾果 及伯叔父矣 妻等乙 收納爲在乙良 各斬齊. 兄亡爲去等 兄妻果 弟亡爲去等 弟妻果乙 收納爲在乙良 各絞死遣 妾是去等 各減二等 ○若同宗爲在 緦麻服制以上叔母果 姪女果 姊妹等乙 交嫁爲在乙良 各犯奸罪以 論遣 並只 離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