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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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條 收糧違限
1.凡收夏稅 於五月十五日開倉 七月終齊足 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 十二月終齊足 如早收去處 預先收受者 不拘此律 若夏稅違限 至八月終 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 其提調部糧官吏典 分催里長 欠糧人戶 各以十分爲率 一分不足者 杖六十 每一分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 人戶・里長 杖一百遷徙 提調部糧官吏001
註 001 ‘吏’: 원문 생략, 타 판본 의거 보완.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닫기
典處絞.002
註 002 ‘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직해문 없음.닫기


〔直解〕
凡貢稅等乙 捧上爲乎第亦中 夏納貢稅乙良 五月十五日開倉 七月晦時畢納齊 秋納貢稅乙良 十月初一日開倉爲 十二月晦時畢納爲乎矣 曾只 秋收爲 預先捧上爲在隱乙良 不在此律齊 夏納貢稅乙 違限爲 八月晦時良中沙 畢捧上爲旀 秋納貢稅乙 違限 次年正月晦時良中沙 畢捧上爲在乙良 次知押領官吏及分催差使里長及未收爲在 人戶乙 與罪爲乎矣 十分爲率爲 一分不足者 杖六十 每一分加一等 杖一百爲限齊 贈物捧上遲晩爲在乙良 財物數爻乙用良 枉法以 從重論齊 ○一年己只 畢納不得爲在乙良 人戶及里長等乙 杖一百.
註 001
‘吏’: 원문 생략, 타 판본 의거 보완. 『大明律直解』(활자본)
註 002
‘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직해문 없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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