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條 事應奏不奏
1.凡軍官犯罪 應請旨而不請旨 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 當該官吏 處絞.
2.若文職有犯 應奏請而不奏請者 杖一百, 有所規避 從重論.
3.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 應奏而不奏者 杖八十, 應申上而不申上者 笞四十.
4.若已奏已申 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 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5.其合奏公事 須要依律定擬 具寫奏本 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 明白奏聞. 若有規避增減 緊關情節 朦朧奏准施行, 已後因事發露 雖經年遠 鞫問明白 斬.
6.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 必先隨事詳陳可否 定擬稟說. 若准擬者 上司置立印署文簿 附寫略節緣由 令首領官・吏書名劃字 以憑稽考. 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准 及窺伺公務冗倂乘時 朦朧稟說施行者 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直解〕
凡軍官員亦 犯罪爲去等 申聞合當爲在乙良 申聞不冬爲旀 功勞乙 申聞合當爲在乙良 申聞不冬爲在乙良 次知官吏等乙 絞齊. ○文官亦 犯罪爲 申聞合當爲在乙 申聞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 其中自己事乙 不便亦 向入 回避爲在乙良 從重論爲乎矣 其軍事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等事果 凡事弋只 申聞合當爲去乙 申聞不冬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都評議使司良中 申報理合爲在事乙 申達不冬爲在乙良 笞四十 已啓已報爲遣 不待行下爲 卽便施行爲在隱 不啓不報以 同罪齊. 申聞合當公事乙 須只 依法定議爲 啓目良中 備細書寫爲白乎旀 進呈人及掌務官吏等矣 姓名乙 幷以 明白書寫申聞爲白乎矣 不便事乙 回避爲要 緊急情狀乙 加減書寫爲 朦朧申聞爲白良在乙 已行下後良中 因事發露爲去等 必于 年月弋只 久遠爲良置 追問明白爲去等 斬齊. 仰屬官良中 凡矣 公事乙 啓課爲乎第亦中 須只 先亦 事體可否乙 備細商量爲良沙 啓課爲乎矣 已定議公事乙良 上司置有印信文券良中 略節緣由乙 書寫施行爲遣 掌務官吏亦 名署親着爲 後決相考齊. 於理行移合當不得爲在事乙 妄稱啓課行移爲齊. 事務繁多時乙 規見爲 朦朧啓課施行爲在乙良 各衙門官員矣 言語乙 詐傳律例以 論罪爲乎矣 其中自己事乙 不便亦 向入 回避爲在乙良 重罪論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