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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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條 盜軍器
1. 凡盜軍器者 計贓以凡盜論 若盜應禁軍器者 與私有罪同 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 相盜入己者 准凡盜論 還充官用者 各減二等

〔直解〕
凡軍器乙 偸取爲在乙良 贓數乙 計爲 凡盜例以 論齊 國禁軍器乙 偸取爲在乙良 私丁 藏置罪以 論齊 行軍處及侍衛軍人等亦 互相偸取用使內在乙良 凡盜例以 論罪遣 偸取爲 官用良中 充用爲在乙良 減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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