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 虛出通關硃鈔
1.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不足 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 虛出通關者 計所虛出之數 倂贓 皆以監守自盜論.
2.若委官盤點錢糧數 本不足 符同申報足備者 罪亦如之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3.其監守不收本色 折收財物 虛出硃鈔者 亦以監守自盜論 納戶知情 減二等免刺 原與之贓 入官 不知者不坐 其贓 還主.
4.同僚知而不擧者 與犯人同罪 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 不坐.
〔直解〕
凡倉庫依例捧上 官司錢糧數爻不足數爲去乙 監臨官亦 次知員吏等乙 同議爲 足納爲樣以 虛尺文成給爲在乙良 虛出贓數乙 合計 並只 監臨自盜以 論齊 ○委官員置 錢物數爻推考次 同議爲 不足數乙 准足爲樣以 虛報狀爲在乙良 罪問齊 受財者財物計數 枉法例以 從重論 ○其監臨員亦 本色乙 捧上不冬爲 他財物乙 價折捧上遣 虛尺文成給爲在乙良 監臨自盜例以 論齊 納者知情爲在乙良 減二等 鈒面安徐遣 初亦 贈與財物乙良 生徵納官齊 不知者不坐遣 財物還主 ○同官員弋只 知而不告者 所犯人罪同爲旀 同官亦 知不得 及許文同着署不冬爲在乙良 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