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條 邊境申索軍需
1.凡守邊將帥 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 須要差人 一行布政司 一行都指揮使司, 再差人 一行五軍都督府 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 實封御前. 其公文若到該部五軍都督府, 須要隨卽奏聞區處 發遣差來人回還. 若稽緩不卽奏聞 及 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 並杖一百罷職不敍, 因而失誤軍機者 斬.
〔直解〕
凡防禦軍官員亦 軍器糧料乙 求請爲去等 須只 差人 一邊以 都節制使按廉使 一邊以 都評議使司 爲等如 傳報遣 大內 各別實封進呈爲白齊 右報狀亦 都評議使司 到付爲良在等 卽時 申聞爲 報狀 持來人乙 回送爲乎矣 卽時 啓課申聞不冬爲在 六房 所任錄事 及 各處 防禦軍官員亦 申報不冬爲在乙良 並只 杖一百 停職不敍爲齊 因此 失誤軍事者乙良 斬爲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