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條 匿父母夫喪
1.凡聞父母及夫之喪 匿不擧哀者 杖六十徒一年. 若喪制未終 釋服從吉 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 杖八十. 若聞期親尊長喪 匿不擧哀者 亦杖八十. 若喪制未終 釋服從吉者 杖六十.
2.若官吏父母死 應丁憂, 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 不丁憂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敍. 無喪詐稱有喪 或舊喪詐稱新喪者 罪同. 有規避者 從重論.
3.若喪制未終 冒哀從仕者 杖八十.
4.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5.其仕宦遠方丁憂者 以聞喪月日爲始. 奪情起復者, 不拘此律.
〔直解〕
凡父母喪及夫喪乙 聞知爲遣 隱匿哀痛行喪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役一年齊 喪服亦 未畢爲有去乙 脫喪服 從吉服爲旀 忘哀歡樂爲旀 宴會隨參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期親同姓三寸服制乙 隱匿 不服爲在乙良 亦杖八十齊 又服制未盡爲有去等 脫喪服 着吉服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有職員及人吏等亦 父母喪乙 依例丁憂是去乙 祖父母伯叔及叔母姊妹之喪是如 虛稱遣 丁憂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停職不用齊 無喪爲去乙 詐稱有喪爲旀 舊喪乙 妄稱新喪爲在乙良 罪同齊 佗事乙 回避爲要 虛稱爲在乙良 重罪以 論齊 ○喪制乙 未終爲 冒弄從仕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次知官司亦 知而聽行爲在乙良 罪同齊 遠方從仕人亦 丁憂乙 聞喪月日以 始叱 使內乎矣 國家以 不得已擢用爲 起復爲在隱 不拘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