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직해大明律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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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條 匿父母夫喪
1.凡聞父母及夫之喪 匿不擧哀者 杖六十徒一年. 若喪制未終 釋服從吉 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 杖八十. 若聞期親尊長喪 匿不擧哀者 亦杖八十. 若喪制未終 釋服從吉者 杖六十.
2.若官吏父母死 應丁憂, 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001
註 001 ‘姊’: 『大明律附例』 ‘娣’.닫기
之喪 不丁憂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敍. 無喪詐稱有喪 或舊喪詐稱新喪者 罪同. 有規避者 從重論.
3.若喪制未終 冒哀從仕者 杖八十.
4.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5.其仕宦002
註 002 ‘宦’: 『大明律附例』 ‘官’.닫기
遠方丁憂者 以聞喪月日爲始. 奪情起復者, 不拘此律.

〔直解〕
凡父母喪及夫喪乙 聞知爲遣 隱匿哀痛行喪不冬爲在乙良 杖六十徒役一年齊 喪服亦 未畢爲有去乙 脫喪服 從吉服爲旀 忘哀歡樂爲旀 宴會隨參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期親同姓三寸服制乙 隱匿 不服爲在乙良 亦杖八十齊 又服制未盡爲有去等 脫喪服 着吉服爲在乙良 杖六十齊 ○有職員及人吏等亦 父母喪乙 依例丁憂是去乙 祖父母伯叔及叔母姊妹之喪是如 虛稱遣 丁憂不冬爲在乙良 杖一百遣 停職不用齊 無喪爲去乙 詐稱有喪爲旀 舊喪乙 妄稱新喪爲在乙良 罪同齊 佗事乙 回避爲要 虛稱爲在乙良 重罪以 論齊 ○喪制乙 未終爲 冒弄從仕爲在乙良 杖八十齊 ○次知官司亦 知而聽行爲在乙良 罪同齊 遠方從仕人亦 丁憂乙 聞喪月日以 始叱 使內乎矣 國家以 不得已擢用爲 起復爲在隱 不拘此律
註 001
‘姊’: 『大明律附例』 ‘娣’.
註 002
‘宦’: 『大明律附例』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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