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卷第二十五 刑律 犯姦
第390條 犯姦
1.凡和姦 杖八十, 有夫 杖九十. 刁姦 杖一百.
2.强姦者 絞, 未成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3.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雖和同强論.
4.其和姦⋅刁姦者 男女同罪, 姦生男女 責付姦夫收養. 姦婦從夫嫁賣 其夫願留者 聽, 若嫁賣與姦夫者 姦夫⋅本夫 各杖八十, 婦人離異歸宗 財物入官.
5.强姦者 婦女不坐.
6.若媒合容止通姦者 各減犯人罪一等. 私和姦事者 減二等.
7.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 勿論, 若姦婦有孕 罪坐本婦.
〔直解〕
凡和姦乙良 杖八十遣 有夫是去等 杖九十齊 通奸敎誘引去爲在乙良 杖一百齊 强奸爲在乙良 絞死齊 未成者乙良 杖一百遠流齊 年十二歲以下女乙 行姦爲在乙良 必于 兩相和同是良置 强姦例以 論齊 ○其和姦爲旀 刁姦爲在乙良 男女罪同齊 ○奸生男女乙良 姦夫乙 准受長養遣 姦婦乙良 本夫亦中 准受嫁賣爲乎矣 本夫願留爲在乙良 聽許齊 姦夫亦中 取財爲遣 賣與爲去等 姦夫果 本夫果乙 各杖八十遣 其妻乙良 離異還歸父母 財産乙良 沒官齊 强奸爲在乙良 婦女不坐 中人弋只 敎誘通姦令是果 許接主人等乙良 犯人罪良中 各減一等齊 犯姦事乙 私丁 和論爲在乙良 減二等齊 ○姦所良中 執捉不得爲齊 行姦如 指說爲在乙良 勿論齊 姦婦亦 盈妊爲有去等 本婦乙 坐罪爲乎事.
[참고]
『唐律疏議』 권26 雜律 §410[姦]
『刑法大全』 제5편 율례(하) 제10장 姦淫所干律 제1절 姦人婦女律 §534, §535, §537, §540,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