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5條 私受公侯財物
1.凡內外各衛指揮ㆍ千戶ㆍ百戶ㆍ鎭撫 幷 總旗ㆍ小旗等 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ㆍ金銀ㆍ段匹ㆍ衣服ㆍ糧米ㆍ錢物. 若受者 軍官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 總旗ㆍ小旗罪同 再犯處死. 公侯與者 初犯ㆍ再犯免罪附過 三犯准免死一次. 若奉命征討 與者受者 不在此限.
〔直解〕
凡京外大小軍官亦 私丁 諸君宰相各處以 許送爲乎 金銀衣服錢物等乙 捧受不冬爲乎矣 捧受爲在乙良 軍官是去等 杖一百罷職遠處防禦令是遣 百戶統主置 罪同齊 給與爲在 諸君宰相乙良 初犯再犯是去等 免罪遣過名施行齊 三犯是去等 准免死一度爲乎矣 奉命出征時是等 與者受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