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條 軍人替役
1.凡軍人不親出征 雇倩人冒名代替者, 替身 杖八十 收籍充軍, 正身 杖一百 依舊充軍. 若守禦軍人 雇人冒名代替者 各減二等. 其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 自願代替者 聽. 若果有老弱殘疾 赴本管官司陳告 驗實與免軍身.
2.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 隨軍征進. 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 各杖八十, 雇工錢入官.
〔直解〕
凡軍人亦 親亦 出征不冬爲遣 他人乙 給價冒名代立爲良在等 代立人乙良 杖八十 付籍充軍遣 當身乙良 杖一百 依舊充軍齊 防禦軍人亦 他人乙 給價冒名代立爲在乙良 減二等爲遣 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等亦 自望代立爲在乙良 聽許齊 實則老弱殘疾等亦 仰屬官良中 陳告爲良在等 推考閱實 放免軍役令是齊 大醫亦 官藥乙 逢受 軍士良中 進使內如可 親進不冬 無用醫員乙 財物許給 代送令是在乙良 各杖八十 代立人矣 捧上爲乎 財物乙良 沒官爲乎事.